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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下: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
下列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或者保密协议,向他人提供单位商业秘密的; 2、未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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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是指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或者获得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行为。当事人主观上知道披露的信息是商业秘密。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一)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往手段取得的权利人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的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几项规定》(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命令第41日发表)第三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使用以下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者的商业秘密(2)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得的权利者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者违反商业秘密的要求,公开或者使用他人的秘密。第三方了解或了解定金所列的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受害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经营者损害难以计算的,赔偿额在受害期间因受害而获得的利益,受害经营者应调查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您所提问的问题,脑酷商业秘密网回答如下:一、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四种类型:1、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即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几种行为是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危害行为方式存在的,因为刑法对商业机密罪犯罪的成立,必须以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为前提,从现实的角度考虑,单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难以成立本罪。2、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后的继续侵害行为。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后的继续侵害行为,是指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不正当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3、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后的非法处分行为。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后的非法处分行为,是指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有这种犯罪行为的人,一般是对商业机密有保密义务的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人如果明知该信息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依旧侵犯,就应当承担为其保密的责任。4.非善意第三人的间接侵害行为这是对明知或应知前述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的概括。第三人虽然没有直接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他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综上所述,您的行为并不构侵犯商业机密。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具备三种行为: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3、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是故意。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综上所述,您丢失企业商业机密的行为属于过失,不会构成泄露商业机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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