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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行为

2021-10-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几项规定》(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命令第41日发表)第三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使用以下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者的商业秘密(2)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得的权利者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者违反商业秘密的要求,公开或者使用他人的秘密。第三方了解或了解定金所列的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受害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经营者损害难以计算的,赔偿额在受害期间因受害而获得的利益,受害经营者应调查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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