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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 根据《反不...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下: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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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通过盗窃、诱导、胁迫或其他不当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的违法行为,取得、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处理侵权物品:(1)责令和监督侵权人将图纸、软件和其他有关商业秘密的数据返还给侵权人;(2)监督侵权人销售商业秘密的产品。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取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对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应当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用性和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几项规定》(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命令第41日发表)第三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使用以下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者的商业秘密(2)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得的权利者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者违反商业秘密的要求,公开或者使用他人的秘密。第三方了解或了解定金所列的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受害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经营者损害难以计算的,赔偿额在受害期间因受害而获得的利益,受害经营者应调查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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