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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行政公开可以复议。 2、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
1、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公开或者不公开的决定,当事人是可以申请进行行政复议的。 2、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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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尽管不能针对征地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行政复议,但是可以针对行政机关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来提起行政复议。在针对批准行为的复议过程中,也会对相关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是否合理进行审查。也是一种对补偿标准的救济渠道。
政务公开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一般来说,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公开出示。但对某些证据而言,如果公开出示,则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出示证据时,也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方式出示,即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证据,不允许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对这些应当保密的证据,确实需要向当事人出示的,可以在非公开审理的场合出示。对不公开出示的证据,也要经过双方当事人辩论、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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