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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产假规定158天产假。还有难产假,如果难产增加产假15天。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六章,保障与奖励: 第四十...
对于江西省符合国家和本省计生政策规定生育子女,不管是一孩还是二孩,女方在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基础上,再次享受60天产假待遇。假期工资和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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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二)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天 (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 (六)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 (七)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九十八天。
产假最多休15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60天。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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