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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7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女...
1、如果你没有参加生育保险,那么你的产假工资,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如果你已经参加生育保险,那么你在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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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
据悉,因国家不再提倡晚婚晚育,江西省最新产假规定1年内规定相应取消了原条款关于晚婚晚育的奖励规定。但同时规定,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延长生育假,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产假由原来的30天增加到60天,男方护理假由原来的10天增加到15天。根据此次新修改的计生条例规定,加上国家基本的98日生育假,江西省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将至少可休158日产假。
陕西省丧假休假规定的规定如下,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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