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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婚假的规定

2022-02-21
一、依据1980年《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结婚申请休假用人单位应给与三天的婚假,根据2003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即职工请婚假,单位应给与三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的(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单位应给与共计十天的婚假。二、五月一日等全年共计十一天的法定假期,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所以,律师认为,五月一日等法定假日不应包含在婚假和奖励假的十天假期之内,即职工可以请休共十一天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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