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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发布后,就没有临时工这称呼了,都属于员工,劳动者与劳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两年都还未与你签订...
1、应该是矛盾的。如果是矛盾的话,下面的问题就没有必要回答了。如果续签的效力等同于刚入职时签劳动合同的效力,那应该依据劳动合同法来办,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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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已经超过二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视作为用人单位已经和劳动者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参照《劳动合同法》。
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如果办理离职手续的,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支付相关费用或未补缴社会保险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个已经过时效了。1年不签就算无固定期限合同了。仲裁1年时效,监察、法院2年时效。主张2年前的,很难、当然,对方或者法院不以过时效来说事的话,还是可以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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