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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土资源部日前明确表示凡是试点清理小产权房不予确权登记,“不受法律保护”,并宣布将要对小产权房问题突出的城市开展试点清理。这个困扰中国房...
小产权房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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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大产权房”,小产权房的特点还是十分明显的: 1、价格优势明显: 小产权房建设在集体土地上,这些集体用地的地理位置相对偏远,一般位于城市郊区或远郊区,本身土地价值较低。最重要的一点是,无须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于是土地建设成本极低。 2、产权不完整: 国家不承认并不予办理小产权房的过户登记手续,也不能上市交易。并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并不受《合同法》的保护。既无法律保障,也不可以上市交易。严格上来说,小产权本质上是无产权。 3、不合法性: 小产权房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与国家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相违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该集体组织成员的专有权利,是不能出让、转让的。目前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出售给城镇居民的行为是违法的,小产权房购买者获得的乡镇产权或村集体组织相关证明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4、法律风险大: 小产权房在房屋质量、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水电煤气等方面都可能存在问题,更重要的是,购房者从乡镇或村委会获得的所谓房屋“所有权”不能正常行使,在转让、继承、抵押、拆迁补偿等方面均会受到较大的限制,相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小产权房屋买卖不受法律保护。小产权房指的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也称之为乡产权房。小产权房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且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备案。其所谓的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国土部2月2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1年房地产用地管理调控等情况。国土部执法监察局巡视员王宗亚表示,今年国土部将联合相关部门,选择“小产权房”问题相对突出的城市,开展“小产权房”的试点清理,试点城市名单和试点方案目前正在研究中。 ●《新华每日电讯》刊载文章说,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但究竟如何进行清理,公众云里雾里。因此,正在研究中的试点城市名单和试点方案成稿后,首先应该征求民意而不是立即操作。只有让官意和民意达成基本共识,试点才有可能达到预期效果。 从现有法律来看,小产权房的确是“非法产品”,不受法律保护,但我们要看到,小产权房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了,而是一个与体制、机制有着密切关系的政治、经济、民生问题。例如,小产权房产生的深层原因是我国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度的划分和集体土地上市流转机制的缺位,是高房价时代的“副产品”。可见,不能只从法律上来审视小产权房问题,也不能直接用法律搞“一刀切”。即使是试点,也会触及部分人的利益,试点人群的利益同样需要考虑,理应公开试点方案,给予每个人表达意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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