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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有口供却没有证据,有可能推翻。《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
在派出所所做的口供笔录是否能推翻,要看该口供笔录是否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如果是经法院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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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但口供是侦查其它证据的线索,还是很有用的,尤其是根据口供找到其它证据形成链条后,其它证据与口供相互印证,不可以定罪的口供即转化为可以定最的口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口供应动态观察,不可孤立来看。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和立功,即是对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问题的肯定,即使没有自首和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也是酌定从轻的条件之一。
不一定,应该分为情况。如果第一次供词不清楚,或者说错了,可以在后续的供词中做出不同的供词。但是,如果供词是指故意做出不同的供词,这种行为是刑事诉讼法不允许的,也不利于正确的定性犯罪和准确的量刑。
如果在以前已经有认罪的口供的,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有权否认自己以前的口供(即进行翻供),但最关健的问题在于被告人的翻供是否成立。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如果被告人不管事实和现有证据而无端当庭翻供的,就会失去由法院从轻处罚的机会。《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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