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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评估商标价值,首先要了解商标作为无形资产的形成过程。商标价值的形成阶段通常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普通商标阶段:当商标不被消费者注意时,它只是一个普通商标,没有任何资产的特征。(2)功能商标阶段:当商标标注的商品具有明显的功能优势,然后消费者开始因其优越的功能而逐渐接受其商标时,称其为功能商标,是商标形成商标资产的初级阶段。(3)个性化商标阶段:当商标在优越品质和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更加鲜明的个性,即满足消费者的某种感受、心理和风格的主观需求时,商标的发展就达到了个性化阶段。一般情况下,个性化商标开始拥有一批忠实的买家。此时,商标标注的商品质量特征已经下降为次要因素,人们的购买欲望是商标个性。此时,由于消费者直接想要购买和拥有的主要是商标个性,商标具有相对独立的收入创造能力。商标发展到个性化阶段,标志着商标资产已经达到成熟阶段。
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1、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还必须把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区别开来,犯罪的实行行为主要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不难区分,但也有少数情况,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存在一定难度。 2、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的区分。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罪的预备阶段区别开来。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一种停顿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行为发展的一个过程。无疑,这两个概念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因为犯罪预备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应对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行为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一个时间的概念,有些犯罪分子可能经过犯罪预备阶段以后进入了实行的阶段并最终完成了犯罪,这时应作为犯罪既遂负刑事责任,而不再单独对犯罪预备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在准备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就应当以犯罪预备论处。 3、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区别开来。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来。犯意表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这一行为仅仅是其犯罪意图的表露,例如扬言杀人等,还不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此,它和犯罪预备具有本质的区别: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规定处罚犯意表示。犯意表示只是一种错误,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加以解决。而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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