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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制度加强了检察机关对逮捕措施和未决羁押的法律监督,有助于实现三个转变:(1)从事先授权到...
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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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的监督活动。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一般为五天,决定在十天内作出。《人民检察院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审查羁押必要性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果案件复杂,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建议办案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按流程由检察受理,在拘留所检查室处理,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事件复杂的可以再延长5个工作日。1、当做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交由案件承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2、拘留必要性审查是刑事案件逮捕后发票的唯一希望,但成功率低,至少比37天内发票的可能性低100倍以上,除非案件发生新的重大变化,否则一般检察院难以批准,简而言之,37天内发票只需公安机关签字,拘留必要性审查发票需要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机关领导共同确认。3、拘留:逮捕.拘留决定后,依赖拘留.逮捕剥夺市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独立的强制措施。羁押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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