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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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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不能在犯罪准备阶段建立。犯罪准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和中止是犯罪过程中的不同犯罪阶段,各自独立、并列或排斥。犯罪预备,又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故意犯罪介于犯罪决意和犯罪实施之间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知道自己的准备行为是为侵犯各种对象创造条件,希望保证犯罪的既遂;客观上是为犯罪的实施准备工具,创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相关延伸】问:准备犯罪是犯罪吗?答: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的,均为犯罪,但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视为犯罪。
犯罪预备阶段不一定可以定罪。因为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所以只要没有造成伤害后果,就不需要承担为刑事责任,就可以不予定罪。法律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犯罪预备行为由于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因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 被告人林某因被害人孙某,曾经向有关部门举报其非法行医一事,产生不满心理。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酒后携带火柴和汽油来到被害人孙某居住地,欲对被害人孙某居住的房屋实施放火行为。当被告人林某站在该房屋东侧的简易仓房上,准备向房屋的顶部攀爬时,因踩破仓房的瓦片从简易仓房的顶部跌落下来,被告人遂离开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汽油、火柴、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遂携带作案工具火柴、汽油,欲对被害人的住宅放火焚烧,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开始点燃他人住宅的行为,系犯罪预备,对其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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