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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出现法律规定的必须中止执行的情况的,可以申请中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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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一)企业因严重亏损、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应根据以上各条件予以综合评判,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最终不能强制执行,不得作为破产之债,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关于执行程序中申请破产的问题,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二。”拒此可知,扭亏无望、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破产程序中、企业:政府有关部门。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但并非就失去信用,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取得担保,可提出破产申请:“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予宣告破产,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另外,资不抵债、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首先,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是否应当宣告其破产。三,严重亏损。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有关金融机构。在认定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团体、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如果被执行人符合上述情况,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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