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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执行死刑程序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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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许可。若有以下几种情况,法院应当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裁定中止执行: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2)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许可。
执行程序中出现法律规定的必须中止执行的情况的,可以申请中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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