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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各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劳动就业法...
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劳动者和雇主的基本信息、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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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法律内容包括:1。双方的基本信息;2。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3。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4。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5。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6。社会保险的支付方式;7。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8。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9。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二、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技能的影响; 三、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 四、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体现在许多方面,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四期”从事禁忌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起申诉,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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