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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是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定,减少和解决劳动和工作中生理特征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其内容包括...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怀孕期间禁忌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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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其他。
第一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二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的内容具体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同时对违反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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