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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之债是不可分之债的对称。大多数人为当事人能够承担或享受的履行目标是可分割的债务。标的物可分是指物体不会因分割而损害其经济用途,降低其经济价值或改变其性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建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应当按照份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不可分之债是可分之债的对称。大多数人为当事人承担或享有不可计物的债务。不可分割是指因分割而损害其经济用途、降低其经济价值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品。履行标的物为不可分割债务时,大多数当事人不能分割履行标的物,各方通常享有连带债权或债务。可分物是不可分物的对称。分割后害其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或改变其性质的情况下,如粮食、油、酒、燃料等。民法区分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的法律意义在于:(1)分割可分物的财产时,共有人可以分割实物;分割不可分物的财产时,只能有人获得该物品,有人获得金钱补偿;(2)同一债务有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参与,债务标的物属于可分物时,债权人或债务人按份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标的物为不可分物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享有连带债权或者承担连带债务。
按份之债的成立,通常是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如数人合买一座房屋,按约定的比例各自支付价金数人合伙经营一饭店,按约定的份额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等。 按份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在按份之债中,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债权份额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全部债务;每一个按份债务人也只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负有清偿义务,对其他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份额,无义务清偿。 2、就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如履行迟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受领迟延等,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产生影响;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作出的免除债务、提存、抵销、债的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以及某一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或时效完成而消灭债务等事项,对其他债的当事人也不发生影响。 3、在按份债权中,如果一个债权人受领的履行超过自己受领的份额时,若能够认定为系代其他债权人受领,则可以构成无因管理;否则就其超过受领份额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对其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在按份债务中,如果一个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超过了其份额,若能认定为系代其他债务人履行,则成立第三人清偿债务的法律后果,此被代清偿的债务人的债务可因此而消灭;否则,就其超额清偿部分,有权要求接受清偿的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 4、当按份之债基于合同而产生时,合同的解除应当由一方全体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全体为之。就按份之债发生诉讼时,全体债权人及全体债务人均应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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