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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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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你可以先起诉,等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搜集对方财产线索,立即起诉,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对方的财产,主张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可以协商延长偿还期限,无法协商或协商后无法偿还的,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债权人可向被告地址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强制执行时,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义的房地产、车辆、证券和存款。用债务人的财产偿还债务。 2、债务人名义上没有可行的财产,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过期偿还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书中限制高消费禁止出入境,有可能被司法拘留。另外,法院中止执行,等待债务人有偿还能力时,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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