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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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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你可以先起诉,等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借款人未能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法院判决后,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强制执行时,将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财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2、债务人名下无可执行财产,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将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并在个人信用报告中限制高消费,禁止出入境,甚至可能被司法拘留。而且法院会暂停执行,等待债务人有还款能力时,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3、债务人有能力拒绝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
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合法方式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包括扣押财产。但是,这并非绝对的,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以下两种情况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1。一方按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财产,对方未按合同支付超过约定期限的应付款项的,占有人有权扣押债务人财产。2、债务人或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量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出售质量,优先以所得价款清偿其担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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