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你可以先起诉,等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债务人不还债,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协商方式:如他人欠钱不还,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可协商分期还款等。这种方法比较方便,但是没有强制执行证。 二、诉讼方式:债权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本、起诉状、借条等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对方偿还,对方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偿还的,债权人可以在法院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种方法有执行力的保证,但需要很长时间。 3、支付令:债权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欠款。这种方法成本低,但容易失效,然后转入诉讼。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你可以先起诉,等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65人已浏览
203人已浏览
231人已浏览
20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