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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医疗期一般是24个月,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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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期间的待遇: (1)两个月内,发给原工资 (2)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90% B工作年限满十年,工资照发。 (3)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70% B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十年以上,发给本人工资的80%。
申请人要提供相应认定证明材料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复印件;2、军队医院证明复印件,具体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军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驻边防、海岛等边远地区部队,按规定可以就近到地方医院治疗的,凭服役期间地方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地方医院原始病历);(3)、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3、盖有地方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4、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关于其生活状况证明;5、本人近期1寸照片3张。6、城镇户籍的,须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农村户籍和城镇户籍的,如选择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须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社保证明。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区民政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浙江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一式二份,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市民政局。二、市民政局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并通知申请人到指定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三、指定医院根据原军队医院治疗慢性疾病住院记录或者相关档案证明,对申请人进行相应病症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反馈给市民政局;四、对符合条件的,市民政局通知区民政局对申请人认定情况进行7个工作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患病时间、地点、原因、病情、民政部门及纪检监察联系方式。并对公示中的反馈意见进行调查,根据调查见过签署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民政局
特殊病种通常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失代偿期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血友病,具体病种范围由各地医保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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