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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了学生的权利有:第一,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第二,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身体的权利...
1、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健康的权利。青少年正处于身体的发育期,各种身体器官的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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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健康的权利。青少年正处于身体的发育期,各种身体器官的发育还不成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 2、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身体的权利。身体权的内容为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或支配自己的身体,他人不得非法妨碍。体罚中侵犯身体权的情形最为多见,因为身体为生命之载体,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等都是从侵犯身体权开始的,如该案例中何某被扇耳光,未必危及其生命、但却损害其生理功能,破坏其身体。 3、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陈老师教学中的体罚行为,,其实质是教师的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的一种表现,每一次体罚都会对学生心灵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这种心灵伤害是永久的,很难愈合的,有时甚至是无法愈合的。
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是被我国法律严格禁止的,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禁止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十六 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如若当着全班同学面,进行羞辱,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则可能涉嫌侮辱罪。但是此类案件通常是不会追究刑事职责的,通常隶属民事侮辱做法,建议您向校方反映或者向当地教育局投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限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捕或者五百元以下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捕,能够并处五百元以下罚金。如有疑问,欢迎您继续追问,我将为您提供免费的一对一询问,或者来电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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