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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中对《中...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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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离职的行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界定自动离职和旷工除名的批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自动离职的解释,是指员工擅自离职的行为。员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要求员工赔偿或支付违约金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职工擅自离职的争议处理范围的批复》(劳动字)〔1992〕45日),《关于如何界定自动离职和旷工除名的复函》(劳动办公室)〔 1994〕48日),《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的复函》(劳社函)〔1998〕5日)有关规定,员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擅自离职的;或者停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自动辞职。自动离职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根据有关行政复函,这里所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除名处理。因此,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
什么是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 处理自动离职争议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目前,处理自动离职争议的主要依据有: (1)《劳动法》。 (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3)《劳动合同法》。 (4)《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 职工擅自离职、停薪留职期满不归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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