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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中对《中...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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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离职的行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界定自动离职和旷工除名的批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自动离职的解释,是指员工擅自离职的行为。员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要求员工赔偿或支付违约金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职工擅自离职的争议处理范围的批复》(劳动字)〔1992〕45日),《关于如何界定自动离职和旷工除名的复函》(劳动办公室)〔 1994〕48日),《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的复函》(劳社函)〔1998〕5日)有关规定,员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擅自离职的;或者停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自动辞职。自动离职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根据有关行政复函,这里所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除名处理。因此,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
劳动者主动向原单位提出离职的原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意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每工作满一年多支付一个月的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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