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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项目的最低保修期为:(1)基础设施项目、房屋建筑的基础项目和主体结构项目,是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的合理使用寿命。(2)屋...
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具体如下: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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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保证金的预留期限一般为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具体也可以由双方商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建筑保温工程,为五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5、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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