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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纠纷的处理原则是:房屋面积误差比临界绝对值是3%;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司法机关提出救济请求;合同有约定的...
房屋面积误差比临界绝对值是3%;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司法机关提出救济请求;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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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正确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必须针对不同性质的纠纷采取不同的原则:(一)标的权利缺陷纠纷及其处理。标的缺陷在商品房预售纠纷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常见的标的权利缺陷和质量缺陷。标的权利缺陷主要是抵押问题和权利证书,有三种处理方式:1。已经交付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仍有抵押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担保或退房;2、已付清房款但未付款的,买方可要求开发商提供担保;三、既未付清房款也未付清房款,买受人在享有知情权的基础上,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二)标的质量缺陷纠纷及其处理。质量缺陷主要是指面积缩小、质量标准与宣传不一致甚至不符合正常使用或个别地方影响正常使用。司法解释还对存在质量缺陷的预售房屋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果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应予以支持。但是这一规定,过于规范,不利于操作,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范围。
商品房预售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如果签订认购书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并根据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和预订书,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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