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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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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9日和2008年12月22日分别向港区劳动监察大队和郑州市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并受理。2008年12月31日公司单方面宣布终止我的合同。单未出具书面证明。我的加班费补偿从旧法还是从新法?我只有45个月的证据。其余27个月加班费如何补偿?公司一直不缴和少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怎么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1、专项培训费用这个法律上没有特殊的解释,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培训的情况提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包括培训支付的学费、交通费等,用人单位提出的话必须出示相关凭证,劳动者有审核的权利; 2、违约金这个也没有特定是单指违约金还是违约金培训费用,由你们双方约束; 3、试用期内离职的话要看合同上面是否有约定支付违约金; 4、用人单位无权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工资跟培训费是两码事,不能等同划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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