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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明显的...
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公共交通工具配备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设备、消防器材、应急避险工具等应急救援设备,注明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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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公共停车场标志、价格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三)执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四)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五)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六)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七)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安全保卫等工作;(八)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九)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停车管理纳入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系统,使用规定的pos机等收费方式。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公共停车场标志、价格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三)执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四)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五)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六)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七)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安全保卫等工作;(八)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九)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停车管理纳入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系统,使用规定的pos机等收费方式。
按照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幼儿园不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按照规定不需要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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