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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的说法,管理性强规范规定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这类强制性规定强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由于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是国家严格管理的,你违法经营有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从这个角度看,我个人认为该条应当为效力性规范,而不是管理性规范。
1、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中小学校园周围二百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游艺娱乐场所。中小学校园周围一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成人用品商铺、烟花爆竹销售点、商铺,中小学校园门口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摆摊设点和从事妨碍教学秩序和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其他营业活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的标志,并设专人专岗加强管理。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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