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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
根据经营方向的不同,也就是说,根据经营范围的内容不同,需要提供的许可证也不同,对于公共场所,例如饭店、宾馆等人员聚集场所,都是需要提供消防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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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影剧院、歌舞厅、医院、商(市)场、宾馆、饭店、旅游区(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一)制定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二)设置符合要求并且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配备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消防设备和器材;(三)有关人员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熟练使用应急广播、消防设备和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四)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五)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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