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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公共环境,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5月1日施行,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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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本市现行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以及2008年公布实施的《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本市将禁止吸烟的管理权下放给每一个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学校、医院、宾馆、餐厅、歌舞厅、银行、商店、证券公司和办公大楼的管理者,要求在诸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会议等的室内工作场所,不仅要有禁烟规章制度,也要悬挂禁烟标识。全国公共场所控烟立法专家组成员、市修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立法参与者崔小波教授表示,依据上述法规,受二手烟侵害的市民,可以依法对违法吸烟人提起诉讼。市民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保护。
卫生部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80号令”)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经营者违反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的处罚额度提升至500元至3万元。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约束的只是经营者,无法对吸烟者进行处罚”。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有规定。 第六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二)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 (四)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七)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八)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九)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 (十)电梯及其等候区域; (十一)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十二)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第十条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的规定,设立禁止吸烟区域,并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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