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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

2021-10-10 1,72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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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至少每二小时一次。
法律依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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