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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组织,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勘察(基础)、质监站、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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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流程: 1、核对与编制好结算资料基础: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在编制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依为依据。因此在审核时,首先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从施工图纸、工程承包合同到施工全过程的动态资料都要一一核对,力求资料完整齐全,确保审核工作正常进行。 2、工程量是审核的关键:工程量费用是的主体。运作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隐蔽性。审核工程量是重点,也是难点。 3、定额单价的审核不可忽视:在一般情况下,工程的定额单价都有具体规定,编制时只要参照定额单价的明细子目直接就可以套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定额单价套用往往出现差错,因此在审核时不能因定额单价的套用有具体的规定而掉以轻心。 4、其他费用的审核坚持合情合理:其他费用,由于计算方法不同于工程量和定额单价的套用,故在审核中要根据费用的发生具体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一般不能参加投标。分公司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属于分支机构,一般无法获得重要的资质进行投标。 2、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合法。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允许一个施工企业或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其他企业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被挂靠方),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挂靠方)。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所以挂靠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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