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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建筑服务的施工费税率为11%,。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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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两科目均属于成本类科目,建造承包商在进行合同建造时通过”工程施工“科目核算工程的成本,在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工程结算时使用”工程结算“科目。一、“工程施工”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可按建造合同,分别“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合同毛利”进行明细核算。1、企业进行合同建造时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其他直接费用,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2、发生的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间接费用,借:工程施工——间接费用贷: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3、期(月)末,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工程施工——间接费用4、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借或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差额)5、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借:工程结算贷:工程施工6、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二、“工程结算”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1、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按应结算的金额,借:应收账款等贷:工程结算2、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工程结算贷:工程施工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未结算项目的处理通常从两个角度来看。从发包人或业主的角度来看,项目是否结算并不影响项目的合法性,因为判断项目的合法性通常是基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虽然未结算不影响工程的合法性,但可能存在不能竣工验收,不能交付使用,这可能影响业主的权利。因此,发包人或业主也应及时结算,以避免纠纷。从承包商或施工人的角度来看,项目未结算会影响项目资金的支付,对承包商或施工人债权的实现存在障碍,资金压力会很大。因此,承包商或施工人应积极主张要求发包商或业主结算。如果不配合结算,应尽快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当然,在不移交项目的情况下,需要保护完成的项目,以免影响竣工验收和结算。
施工合同无效怎么结算工程款: 一、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规定可谓削弱合同无效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影响。各地高院也纷纷出台意见,进一步减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或者弱化合同无效后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全盘否定。最高院民一庭曾明确指出,无效合同很容易造成当事人利益的失衡;浙江高院在2012年新闻发布会中,就明确提出要慎用合同无效等。 二、施工合同整体无效通常有以下几类原因 第一类原因:由于施工企业的资质问题导致了合同无效。具体可以包括:无资质、借用资质、超越资质; 第二类:违反招投标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无效。具体包括应当招标而未招标、中标无效、投标无效; 第三类:违反施工的管理规定导致无效。例如:违法转包、分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和规划工程)。 三、核心问题 施工合同无效,首先要通过结算确定返还或补偿的金额。因此,是按照定额结算,还是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就成为合同无效后果的核心问题 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如果并未履行则比较容易处理。但发生争议的情况往往是已经履行,或在建或已完工,均不能返还。所以,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的结算目的是为了确定折价补偿的金额。 目前,司法实践中通常按两者方式处理施工合同无效结算:一种是按照合同约定,一种是按照定额(习惯中的按实结算多指此种)。但是,反对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者认为,因为合同整体无效,那么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款也必然无效,合同约定因合同无效被否定,因此不能以无效合同约定作为结算的标准,进而主张按照后者——定额结算。司法实践中,在施工合同整体无效的情况下,很多裁判者偏好按照定额委托第三方结算,有地方法院包括地方高院还规定,合同无效按照定额结算,再扣除利润、管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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