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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约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价款,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的活动。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月定期结算。按月定期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每月提出已完成工程的月报,结合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结算工程价款的方法。 2、分段结算。分段结算是指以单项工程为对象,根据正确的形象进度将其划分为不同的施工阶段,按阶段结算工程价格。 分阶段结算的一般方法是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将其施工过程分为几个施工进度阶段,根据批准的施工图预算计算每个阶段的预支款金额。施工开始时,办理第一阶段的预支款。阶段完成后,计算工程价款,经建设单位签证,提交建设银行审核结算,同时办理下一阶段的预支款。 3、竣工后一次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设期限在一年以内,或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一年以内l如果低于00万元,可以实行每月或分阶段预付工程价款,竣工后一次性结算工程价款。
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属于承揽合同性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
所谓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是法律依据和依据,是前提、必要条件和基础。如果依据不对,其他都谈不上。《工程价款暂行办法》在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第十一条中规定了结算依据:工程价款结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3、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4、其它可以依据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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