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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
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时间限制为8小时,如确定其违法行为可以开具书面传唤时间为12小时或者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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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如果在12小时内讯问不能结束,要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再次拘传。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要保证被拘传人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延长传唤至24小时的法律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侦查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但是,案件特别重要和复杂,需要拘留和逮捕的,传唤和拘留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如果口头传唤时间超过24小时,建议信访公安局政治部和监察室,或者向检察院控申部门投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讯问核实。公安机关讯问核实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但案件复杂、违法行为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核实时间可延长至24小时。违法嫌疑人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未经强制传唤,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讯问。讯问应立即进行。不得超过12小时。严重情节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核实时间可延长至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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