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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市、县指定地点或者住所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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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通过
新《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对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将拘传延长到24小时,有利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因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尚且可以询问查证或留置盘查长达24小时至48小时,对于犯罪嫌疑人限定12小时传讯显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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