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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
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也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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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人的居民结婚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体检表贴本人照片)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施行中的争议与辩证 蔡晖 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7月1日施行以来,如何理解和适用其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就成了一个不断争议的问题。讨论和统一对《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认识,极为必要。 一、第二十二条的文义及与第二十一条的逻辑关系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四种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第二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第二款规定的适用,实践中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第一款规定,许多人认为,即使存在醉酒驾驶、故意肇事等四种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认为第一款没有明确规定人身损害不赔,因此不能得出保险公司对人身伤害免赔的结论;二是认为《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的效力高于第二十二条,两者规定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有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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