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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追索权:指持票人在汇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定事由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
汇票的追索权:指持票人在汇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定事由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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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追索权:指持票人在汇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定事由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1.追索义务人的责任。第68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他们均为追索义务人,对持票人承担无条件给付汇票全部金额的责任。 2.追索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方式。在同时存在若干个追索义务人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任何一个人,作为追索对象;也可以不限定一名追索对象,而向一个以上的追索义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还可以不受已经开始的追索权行使的限制,在未实现其追索权之前,再进行新的追索。 3.再追索。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权利,可以再向其他汇票行使追索权,直至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灭为止。 4.追索权行使的例外。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5.追索金额的确定。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6.再追索金额的确定。(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算的利息;(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关于汇票追索权的效力如何的问题,《票据法》第62条、第65条规定了用以确权的证明文件类型和有关的法律后果。其中,对于承兑人或付款人应对其拒绝行为作出说明,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如果未能出具,一是表明其行为可能是无理拒绝,二是造成持票人因不能出示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而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所以理应由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民事责任。
一、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怎么转让 电子承兑汇票转让的流程如下: (一)用户在企业网银上了解电子承兑汇票信息。 (二)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使票据转让具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用户在企业网银中找到电子承兑汇票系统,向指定的帐户背书转让电子承兑汇票。 (四)签收用户的电子承兑汇票,按照协议条款将贴现款汇到企业对公或法人对私的帐户。 二、如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一)签订交易合同交易双方经过协商,签定商品交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 (二)签发汇票付款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规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卡片,由承兑银行支付票款时作付出传票;第二联由收款人开户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作联行往来账付出传票;第三联为存根联,由签发单位编制有关凭证。备注:付款单位出纳员在填制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当逐项填写银行承兑汇票中签发日期,收款人和承兑申请人(即付款单位)的单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汇票金额大、小写,汇票到期日等内容,并在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的“汇票签发人盖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签及负责人和经办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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