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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前段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
短期贷款在2分24%,低于3分2分以内,1%,年息甚至高达90%以上。 以平安银行的小额贷款为例,其年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通常这种利率一般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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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调整有时候是银行惯例,有时候是国家政策的规定基准利率调整,还款金额也会调整,但是上浮(或下浮)的幅度在贷款期内是不变的,如果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则在新的利率基础上进行上浮(或下浮)。至于什么时候执行新利率,要根据贷款性质(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贷款银行和样关合同规定确定。贷款利息计算是浮动利率计算的,利息随着利率调整而调整.当然无论如何计算,对已支付的利息没有影响。对调整后的利息会有影响。一般银行利率调整后,所贷款项还没有偿还部分的利率也随之调整,有三种形式:一是银行利率调整后,所贷款利率在次年的年初执行新调整的利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房贷是这样的)二是满年度调整,即每还款满一年调整执行新的利率(中国银行房贷是这样的)三是双方约定,一般在银行利率调整后的次月执行新的利率水平。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调整一律在每年的一月一日。央行加息或降息调节的都是贷款基准利率,借款人原来享受到的优惠利率折扣是不受影响的。而目前由于信贷收紧,银行对一套房贷利率优惠仅为八五折到九折,而且对于申请人的要求也会卡得更严。若提前还贷的话,以后再有购房需求,不但享受不到这个利率优惠,而且还要执行二套房上浮1.1倍的利率。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注:存贷通用):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1.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2.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逐笔计算利息,具体有三: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①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②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 ③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这三个计算公式实质相同,但由于利率换算中一年只作360天。但实际按日利率计算时,一年将作365天计算,得出的结果会稍有偏差。具体采用那一个公式计算,央行赋予了金融机构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和金融机构可以就此在合同中约定。
现行法律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保护分为3个层次:1、年利率不超过24%,则完全合法,全部受法律保护;2、在年利率超过24%,但不超过36%的情况下,(1)若债务人已经支付了24%-36%这部分的利息给债权人,却在诉讼中要求债权人返还,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的请求,相当于法院认可已实际支付的该部分的利息;(2)若债务人尚未支付24%-36%这部分的利息给债权人,债权人在诉讼中要求债务人支付的,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的请求,相当于不认可尚未支付的该部分的利息;3、超过36%的利息部分属于非法,法院一概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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