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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周一到周五,每天超过8小时就算加班。每周平均工资时间40小时,超过40小时就算加班。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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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工作制并非是法律术语。如果是不定时工时制度,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签署《劳动合同》的前提、补充及延伸,是甲乙双方基于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在面试、薪酬约定与入职等过程中的真实愿意反映,不存在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意愿强加。 第二条本协议与甲乙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具有相同时效,本协议随甲乙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失效而失效。 第三条订立本协议的目的在于确保甲、乙双方忠实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双方的职责和权利。甲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有最终的解释权。 第四条为满足甲方研发任务,更合理的优化研发效能,根据公司的规划,甲乙双方同意如下时间为自愿加班时间:周一至—周五19:00-21:00 周六9:00-12:0013:00-18:00 第五条甲、乙双方约定,自愿加班时间的报酬已包含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薪酬内,甲方不为乙方的自愿加班支付额外的报酬,甲方基于对员工的人性化关怀,甲方为乙方的每次自愿加班提供价值20元的加班餐补或加班餐。 第六条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加班情况,于次月10日前发放加班餐补,乙方需于次月5日前提供发票,以协助甲方完成加班餐补的发放。如遇节假日,加班餐补及发票提供时间,可向后顺延。 第七条为了确保加班效果与必要性,仅甲方明确安排的或乙方申请且经甲方同意的加班才是本协议约定的员工自愿加班,除此之外的均不算本协议约定的员工自愿加班,也不享受本协议约定的员工自愿加班福利。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并称是员工“自愿”加班,这样的情况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并且按双倍或三倍支付?近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接到部分劳动者咨询,反映其单位存在节假日加班问题,但没有支付相应加班费。 为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国家规定节假日应当安排劳动者进行休假,如果不能给予休假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近日,某企业员工赵先生等人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进行咨询,反映其单位没有正常支付加班费。赵先生称,近年来,其所在的公司每到节假日都会发通知,称职工可自愿报名加班。其中,法定节日加班按日工资1.5倍支付加班费,双休日加班只支付标准工资,没有加班费。“前几天,我们几个同事大概算了一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最近几年我们每个人都少拿了加班费近1万元。就加班费问题,我们曾与公司协商,但公司称节假日加班系员工自愿选择,并非公司刻意安排,公司的说法有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相关人士表示,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也就是说,加班就是加班,是双方商定的结果,并不存在“员工自愿”一说,更不能以此为由将加班费打折。此外,尽管我国民法中一向主张“民事行为自治原则”,但这种约定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否则其约定无效。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赵先生等人所在的公司既然需要员工加班,就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加班费。以“节假日加班是员工自愿,并非公司刻意安排”为由,不向员工支付200%或300%的加班费,是在变相克扣员工的加班费,违背了《劳动法》的规定。所以,赵先生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也可以就此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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