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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8修正)》第三百零二条规定:被宣告的罪犯,在缓刑考察期限内没有《》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缓刑考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因此,缓刑考验期满,由公安机关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判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8修正)》第三百零二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察期限内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缓刑考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缓刑期到了,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变现良好,没有再犯罪,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果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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