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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到了,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变现良好,没有再犯罪,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果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
缓刑到期的处理 1、《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8修正)》第三百零二条:“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察期限内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缓刑考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 因此,缓刑考验期满,由公安机关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判决人民法院。
缓刑并不拘押,故孕妇没有特殊待遇。孕妇也必须服从常规的社区矫正管理。汇报、集中学习、公益劳动,一样不能少。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考察,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如果一审宣判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待判决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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