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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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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发布执行)以及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26日发布执行),国家对房屋建筑的保修期有了新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2000年的保修办法中的关于最低保修期限规定比以往有了更严格的要求,体现出国家对消费者权益和工程质量的重视,也对建筑施工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规定的是保修的“最低年限”,而一些有实力的施工单位常常会提供更长的保修期限,因此,实际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保修合同中可能会对“保修期限”有更高的要求。北京市2000年9月最新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中的保修期限是空白的,需经双方协商填写。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往往会收到施工单位提供的“房屋使用与保修说明书”和“保修服务卡”,但在其中可能只说明了保修的“最低期限”,而真正的保修期限应以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保修合同为准,用户如果需要,可以向开发商咨询。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资质标准企业资产(一)纯资产3000万元以上。(2)厂房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企业主要人员(一)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设师8人以上。(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经验,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务结构、机械、焊接等专业中级以上职务人员20人以上,专业完善。(3)持有职场证明书的施工现场管理者30人以上,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成本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焊工,油漆工,起重信号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企业工程业绩近五年承担以下五类中两类钢结构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钢结构高度在80米以上(2)钢结构单跨30米以上(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跨70米以上(4)单体钢结构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5)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重量在5000吨以上。技术装备有以下机械设备(1)切割设备(多头切割机、数控切割机、仿制切割机、等离子切割机、贯穿切割机等)3台制孔设备(2)制孔设备(3D数控钻床或平面数控钻床或50mm以上摇臂钻床等)3台(3)端面铣削或锁定机不少于2台(4)超声波检测器、涂膜厚度计(干湿膜)等质量检测设备齐全。二级资质标准企业资产(一)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2)现场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6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经验,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务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的结构、机械、焊接等专业中级以上职务人员不少于10人,专业完善。(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施工人员、质量人员、安全人员、材料人员、成本人员、资料人员等人员齐全。(4)通过审查或训练的焊工、油漆工、起重信号工等中级工人以上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企业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钢结构高度50米以上的建筑物;(2)钢结构单跨24米以上的建筑物;(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30米以上;(4)单体钢结构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5)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重量2000吨以上。技术装备有以下机械设备:(1)切割设备(多头切割机、数控切割机、模仿切割机、等离子切割机、贯穿切割机等)1台;(2)制孔设备(3D数控钻床或平面数控钻床或50mm以上摇臂钻床等)1台;(3)超声波探伤仪、涂膜厚度计(干湿膜)等质量检测设备齐全。三级资质标准企业资产净资产500多万元。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设师3人以上。(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经验,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务或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的结构、机械、焊接等专业中级以上职务人员不少于6人。(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焊工,油漆工,起重信号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十一条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第十四条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第十五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井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震属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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