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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3、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
一、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证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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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组织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见检验批质量验收程序)。2、分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基础和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与相关分部工程验收。3、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评估,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规定。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评估,总包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相关资料提交总包单位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程质量验收程序和规定文章。6、参与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8、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应通过抽样检验;(2)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验记录。9、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要求;(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成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规定的建筑工程类别。10.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1)分项工程所含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数据完整;(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的安全和功能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1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2)质量控制数据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测数据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5)感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竣工前预验收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内容;2、建设单位应完善相关基础设施手续;3、提交工程竣工技术档案;4、已签订质量保证书;5、向质监站提交相关材料,并装订成册。《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签署的工程保证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工程施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和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相关质量检验和功能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允许使用文件;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等特殊建设项目验收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7、《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的,可以处以罚款。第六十五条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超过本单位资质等级承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包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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