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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只需支付违约金。一是在培训服务期内约定违约金。二是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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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支付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单位现行的通常做法是以一定的特殊福利作为对价,要求员工为其服务一定的年限,并将服务期作为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的内容予以确定。特殊待遇包括:住房资助、员工发展培训、出资招用、大额个人费用报销、商业保险、旅游度假资助等。单位作出这些投入的目的是为了挽留员工,但若员工未履行服务期义务,这些投入就被视为实际损失。由于特殊待遇和服务期约定往往会对员工的职业发展带来较大的影响,员工在做出是否接受特殊待遇并受服务期约束的选择时,应慎重考虑。一旦员工接受了单位提供的特殊待遇后违反服务期义务提前解约,则单位可以依法在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进行赔偿中选择一项权利行使。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补偿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两种情况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是,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二是,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但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是,依据三十六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同上;二是,依据四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是,用人单位没有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也分两种情况1、合同到期单位统一续签,劳动者不愿意签,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合同到期劳动者愿意续签,用人单位不同意签,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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