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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4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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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公安机关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受害人的伤势做出鉴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第二十条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发布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2、个人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凡是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均可,但为了便于诉讼过程中证据采信,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选择鉴定机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国家行政法规规定,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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