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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的地方上只要有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局的,有医学会的,就可以组织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但是,当地未必就有临床医疗伤害的司法鉴定中心...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凡是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均可,但为了便于诉讼过程中证据采信,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选择鉴定机构;工伤劳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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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但不构成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有司法鉴定机构评定,评定标准一般采用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该标准最低等级“4.10X级伤残”对肋骨骨折的定义是“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仅一肋骨骨折,不构成伤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4.10X级伤残4.10.5胸部损伤致: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c.肺破裂修补;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只规定了应当将,鉴定过程如实记录,没有像司法鉴定这面全面的记录方式。 其中,如果需要对受害人进行检查的、对重要检材取证的,司法鉴定规则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1、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2、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监护人通常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成年兄弟姐妹、或者有监护能力的单位、亲属、朋友。 3、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4、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5、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这些特别的规定,充分保障了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保证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由于司法鉴定是最早是“来源于刑侦鉴定(死亡原因、毒理、物品痕迹、现场痕迹、文检、尸解)、交通事故鉴定”的。是相关技术部门在业务范围上的“拓展”,所以,在鉴定的程序上要明显严格于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事故鉴定规则中,没有相关的规定。
(一)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二)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两个月应当是延长过的鉴定期限了。如果鉴定机构还要把时间后拖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属于超时鉴定的违规行为。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三)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四)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按时、充分的提供鉴定材料的,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的,应当由延误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因为轻伤和重伤会使得实际侵权人面临完全不同的两种后果,事实上,之前如果没有进行过司法鉴定,案件也就不可能到了审查起诉的阶段,因为只有构成重伤基本上才有可能构成犯罪的。而且,几乎也没有受害者是已到了,审查起诉的阶段才想起来做司法鉴定的,如果自己对维权的过程一无所知就必须要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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