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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动离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过错,是不必支付经济补偿的。如果单位有重大过错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自动离职,用人单位无过错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单位有重大过错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目前,处理自动离职争议的主要依据有:《劳动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劳人计[1984]39号《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3号)等. 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2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第3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等规定与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第11条:"……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因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力字[1992]45号《复函》重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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